公布工夫: 2016-12-21
澳门娱乐在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驰名商标珍爱的民事纠纷案件运用法律多少问题的注释》
全文
为正在审理侵占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珍爱驰名商标,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联合审
判现实,制订本注释。
第一条 本注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正在中国境内为相干民众广为晓得的商标。
第二条 鄙人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著名作为究竟凭据,人民法院凭据案件具
体状况,以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不是著名作出认定:
(一)以违背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划定为由,提起的侵占商标权诉讼;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雷同大概近似为由,提起的侵占商标权大概不正当竞争诉
讼;
(三)相符本注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大概反诉的诉讼。
第三条 鄙人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关于所涉商标是不是著名不予检察:
(一)被诉侵占商标权大概不正当竞争行动的建立不以商标著名为究竟凭据的;
(二)被诉侵占商标权大概不正当竞争行动果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建立的。
被告以被告注册、运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雷同大概近似,并经由过程该域名停止相干商品交
易的电子商务,足以形成相干民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根据前款第(一)项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不是著名,该当以证实其著名的究竟为根据,综合思索商标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身分,然则凭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思索该条划定的全部身分即足以认定商标
著名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 当事人主张商标著名的,该当凭据案件具体情况,供应以下证据,证实被诉侵占
商标权大概不正当竞争行动发作时,其商标已属著名:
(一)运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贩卖地区、利税等;
(二)该商标的连续使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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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商标的宣扬大概促销运动的体式格局、持续时间、水平、资金投入和地区局限;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珍爱的纪录;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荣誉;
(六)证实该商标已属著名的其他究竟。
前款所触及的商标运用的工夫、局限、体式格局等,包孕其批准注册前连续运用的情况。
关于商标使用时间是非、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代价评价讲演、是不是曾被认定为
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该当联合认定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周全天停止检察。
第六条 被告以被诉商标的运用侵占其注册商标公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被告的
注册商标复制、临摹大概翻译其在先已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大概提起反诉的,该当对其正在
先已注册商标著名的究竟背举证责任。
第七条 被诉侵占商标权大概不正当竞争行动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大概国务院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认定著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著名的究竟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该当予以认定。被告
提出贰言的,被告仍该当对该商标著名的究竟背举证责任。
除本注释另有划定中,人民法院关于商标著名的究竟,不实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划定规矩。
第八条 关于正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晓得的商标,被告已供应其商标著名的根基证
据,大概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著名的究竟予以认定。
第九条 足以使相干民众对运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泉源发生误认,大概足以使相
闭民众以为运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允许运用、联系关系企业干系等特定联络的,
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划定的“轻易致使殽杂”。
足以使相干民众以为被诉商标取驰名商标具有相称水平的联络,而削弱驰名商标的明显
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荣誉,大概不正当应用驰名商标的市场荣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
二款划定的“误导民众,以致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好处能够遭到损伤”。
第十条 被告恳求制止被告正在不相类似商品上运用取被告著名的注册商标雷同大概近似
的商标大概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该当凭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思索以下身分后作出裁判:
(一)该驰名商标的明显水平;
(二)该驰名商标正在运用被诉商标大概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干民众中的晓得水平;
(三)运用驰名商标的商品取运用被诉商标大概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联系关系水平;
(四)其他相干身分。
第十一条 被告运用的注册商标违背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划定,复制、临摹大概翻译被告驰
名商标,组成侵占商标权的,人民法院该当凭据被告的恳求,依法讯断制止被告运用该商标,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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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注册商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对被告的恳求不予支撑:
(一)曾经凌驾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划定的恳求打消限期的;
(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被告的商标其实不著名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恳求珍爱的已注册驰名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划定不得作为商标运用大概注册情况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十三条 正在触及驰名商标珍爱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关于商标著名的认定,仅做
为案件究竟和讯断来由,不写入讯断主文;以调整体式格局审结的,正在调整书中对商标著名的究竟不
予认定。
第十四条 本院之前有关司法解释取本注释不一致的,以本注释为准。